我公司从农户手中收购茶叶后进行分类包装再销售,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免税的农产品初加工收入?

问我公司从农户手中收购茶叶后进行分类包装再销售,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免税的农产品初加工收入?答最佳答案农户自产的茶都属初级农产品,向其他企业收购毛茶也算是初级农产品 但是收购凭证是你所在地税务机构给你企业核发的,你得向所在地税务机构申请。能不能批给你,就看你...

我公司从农户手中收购茶叶后进行分类包装再销售,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免税的农产品初加工收入?

答最佳答案

农户自产的茶都属初级农产品,
向其他企业收购毛茶也算是初级农产品

但是收购凭证是你所在地税务机构给你企业核发的,你得向所在地税务机构申请。能不能批给你,就看你的攻关能力了。
农民是没有发票的,如果你想要发票,就得以农民的身体去国税代开发票,但是你得交税。农民是不愿意出这个钱的。

有注册公司,办理税务,就可以开发票的。

现就几种类型的茶叶生产企业分析如下:
一、茶叶初制加工厂
茶叶初制加工厂属于农业初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初级农产品,除自产初级农产品享受免税政策外,其他初级农产品均应缴纳增值税。但就初制茶叶加工企业类型来分析,各类型初制企业纳税计算又不相同。
第一类茶叶初制企业是投资种植茶叶,拥有自己的茶园,对自产茶园的茶叶进行初加工、生产自产初级农产品毛茶的初制加工厂。这类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属于增值税条例第16条规定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范畴,无需缴纳增值税。
第二类茶叶初制企业是没有种植茶叶,向外收购茶青(茶叶鲜叶)进行初制加工,生产各类初级农产品毛茶的初制加工厂。这类初制企业销售生产的茶叶农产品应缴纳增值税。如果初制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直接用不含税销售额乘以6%的征收率,即: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如果初制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计算则比较复杂,要求先计算出增值税的销项税和进项税。销项税按销售的毛茶不含税销售收入乘以初级农产品税率13%计算。进项税计算包括收购的原材料,加工过程中耗用的辅料、动力、包装物,购销原料及产品的运输费等。收购的原料茶青按农产品收购发票上的买价乘以13%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运费按取得的合法运输发票上的运费金额乘以7%,计算增值税进项税,其他包装物、辅料、动力等,则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税额抵扣。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抵扣。
应纳增值税则按销项税减进项税的差额纳税,即:应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第三类茶叶初制企业是拥有茶园,但自产茶叶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既加工部分自产毛茶,也对外收购部分茶青加工毛茶的初制茶叶加工厂。这类初制加工厂生产经营涉及到两种情况,一是生产部分自产毛茶,二是生产部分外购毛茶。前者是免税业务,后者是应税业务,按照增值税条例上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所以,这类初制企业首要的是对自产和外购生产的毛茶销售额分别核算。这样自产毛茶纳税才能按前面第一类初制加工企业所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情况处理,外购茶青生产的毛茶则按前面第二类初制企业所述情况缴纳增值税。如果不将自产和外购分别核算,按税法规定自产免税部分也会视同外购从高适用税率纳税。
在初制茶叶加工企业中有些由于规模小(甚至是个体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或没有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往往会按税法规定采用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
二、茶叶生产农场或林场
这类企业茶叶种植、生产规模往往较大,大部分采用初制、精制一条龙生产,即初制生产毛茶后又用毛茶生产精制茶,当然也有少部分农、林场只从事初制加工生产毛茶。由于农、林场的茶园是企业投资种植,如果只从事茶叶初制加工,生产的毛茶属于自产农产品。如前所述,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从事一条龙茶叶生产的农、林场,其生产的精制茶属于工业产品,应当缴纳增值税,茶叶工业产品增值税率为17%,该类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直接用不含税销售额乘以6%的征收率,即: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精制茶的销项税应按工业产品17%的税率乘以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其进项税只计算当期加工产品耗用的动力、燃料和包装的进项税额,而原料进项税即生产精制茶耗用的毛茶进项税计算有所区别,因为耗用的毛茶是自产农产品,不是外购农产品,用自产毛茶直接加工精制茶,耗用的原料毛茶不能抵扣进项税,故耗用原料的进项税不予计算,如果是外购原料毛茶加工精制茶,则应计算进项税,但注意与自产毛茶加工精制茶分别核算。进项税计算出来后,如前所述第二类初制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相同,应纳增值税则按销项税减进项税的差额纳税。
例如:某农场本月用自产毛茶生产精制茶20吨并全部销售,取得销售收入40万元,本月外购毛茶10吨,买价共计7万元,已验收入库,并开具收购发票。如果农场是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应缴增值税为2?郾4万元(40×6%),直接用销售收入乘以征收率计算应缴增值税;如果农场是一般纳税人,本月应纳增值税为5?郾89万元(40×17%-7×13%),即用销售收入40万元乘以精制茶税率17%计算出销项税为6?郾8万元,用外购毛茶买价乘以农产品毛茶扣除率13%,计算出进项税0?郾91万元,销项税减进项税之差为当期应纳增值税。
从上例可知,生产精制茶耗用的自产毛茶不能计算进项税抵扣。并且一条龙茶叶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比小规模纳税人高得多,要合理避税,可考虑不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单独成立由农场(林场)控股的茶叶精制法人企业,在加工精制茶时对农场的原料毛茶实行购买,这样,就可以抵扣原料进项税,合理降低税负。
三、茶叶精制加工厂
茶叶精制加工企业从企业类型上讲是工业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均为工业产品,增值税率为17%.如果茶叶精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纳税计算与前面农、林场一条龙茶叶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相同;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精制茶的销项税应按工业产品17%的税率乘以不含税销售额计算。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就是茶叶精制企业外购部分茶叶不用于加工生产,而是做商贸流通,直接出售。这时,计算这部分货物的销项税要根据所购商品的属性分析计算,如果购入的是精制茶,取得了17%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销售时仍按17%计算销项税;如果购入的是农产品毛茶,取得发票是13%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等,销售时要考虑该外购农产品毛茶没有通过生产加工,没有改变其原来的商品性质,精制企业购入只是用于商品贸易直接销售。所以,销售该商品时,仍按农产品毛茶税率13%计算销项税。但要注意的是,涉及兼营不同税率业务,会计核算要分开,否则应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在实践中,这种情况比较特殊,企业发生类似经营活动,应向税务部门解释清楚,否则,税务部门将要求精制茶叶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一律按17%缴纳增值税。
精制茶叶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计算也比较复杂,主要是耗用原料的进项税计算,与初制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相比,两类企业取得原料的途径不尽相同。精制茶叶企业取得原料途径比较复杂,一般有四种情况需要考虑分析:一是原料购入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的发票),就直接按专用发票上的税额抵扣;二是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小规模企业或自产农产品企业开具的发票),则应按发票上毛茶农产品金额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原料进项税;三是既没有取得专用发票,也没有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而是企业直接向外收购的毛茶原料,由企业自行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这就应按收购发票的收购价格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原料进项税;四是没有取得任何发票的原料,按增值税条例规定一律不得计算该原料进项税。
茶叶精制加工企业增值税销项税和进项税计算出来以后,按销项税减进项税的差额纳税。
另外,我们在分析茶叶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计算的过程中,对一般纳税人企业遇到的特殊情况,如购进的原料毛茶或精制茶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造成非正常损失等情况的,也不能计算进项税抵扣,已抵扣的要扣除,会计上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对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茶叶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赠送他人或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等情况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纳税。

农业生产者自行销售自产茶叶免征增值税。
茶叶按其加工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符合《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和超出注释范围部分,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茶叶,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按13%的低税率征收。超出范围的一律按正常税率征收。
附:茶叶有关企业增值税的纳税分析
茶叶生产企业主要是缴纳增值税,由于茶叶企业类型较多,涉及的增值税征纳计算问题比较复杂。笔者在茶叶生产企业工作多年,对各类茶叶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做过一些调查,现就几种类型的茶叶生产企业分析如下:
一、茶叶初制加工厂
茶叶初制加工厂属于农业初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初级农产品,除自产初级农产品享受免税政策外,其他初级农产品均应缴纳增值税。但就初制茶叶加工企业类型来分析,各类型初制企业纳税计算又不相同。
第一类茶叶初制企业是投资种植茶叶,拥有自已的茶园,对自产茶园的茶叶进行初加工、生产自产初级农产品毛茶的初制加工厂,这类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属于增值税条例第16条税法上规定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范畴,按税法规定不应缴纳增值税。
第二类茶叶初制企业是没有种植茶叶,向外收购茶青(茶叶鲜叶)进行初制加工,生产各类初级农产品毛茶的初制加工厂。这类初制企业销售生产的茶叶农产品不是自产而是收购后生产,应缴纳增值税。如果该初制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直接用不含税销售额乘6%的征收率,即:
应纳增值税=销售额 × 征收率
如果初制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计算则比较复杂,要求先计算出增值税的销项税和进项税。销项税按销售的毛茶不含税销售收入乘初级农产品税率13%计算。进项税计算包括收购的原材料、加工过程中耗用的辅料、动力、包装物,购销原料及产品的运输费等都要计算,收购的原料茶青按农产品收购发票上的买价乘13%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运费按取得的合法运输发票上的运费金额乘7%计算增值税进项税,其他包装物、辅料、动力等则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税额抵扣。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抵扣。
应纳增值税则按销项税减进项税的差额纳税,即: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 — 进项税
第三类茶叶初制企业是拥有茶园,但自产茶叶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既生产部分自产毛茶,又对外收购部分茶青加工毛茶的初制茶叶加工厂。这类初制加工厂生产经营涉及到两种情况,一是生产部分自产毛茶,二是生产部分外购毛茶。前者是免税业务,后者是应税业务,按照增值税条例上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所以,这类初制企业首要的是对自产和外购生产的毛茶销售额分别核算,这样自产毛茶纳税才能按按前面第一类初制加企业所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情况处理,外购茶青生产的毛茶则按前面第二类初制企业所述情况缴纳增值税。如果说不将自产和外购分别核算,按税法规定自产免税部分也会视同外购从高适用税率纳税。
在初制茶叶加工企业中有些由于规模小、甚至是个体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或没有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往往会按税法规定,对个体经营或会计核算不全企业采用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自行销售自产茶叶免征增值税。
茶叶按其加工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符合《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和超出注释范围部分,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茶叶,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按13%的低税率征收。超出范围的一律按正常税率征收。
附:茶叶有关企业增值税的纳税分析
作者:许有明 文章来源:云南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茶叶是我国农村的主要经济作物之一,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的企业单位很多,有茶叶初制加工厂、农场、林场、茶叶精制加工厂(公司)等。2004年国家取消农业特产税后,茶叶生产企业主要是缴纳增值税,由于茶叶企业类型较多,涉及的增值税征纳计算问题比较复杂。笔者在茶叶生产企业工作多年,对各类茶叶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做过一些调查,现就几种类型的茶叶生产企业分析如下:
一、茶叶初制加工厂
茶叶初制加工厂属于农业初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初级农产品,除自产初级农产品享受免税政策外,其他初级农产品均应缴纳增值税。但就初制茶叶加工企业类型来分析,各类型初制企业纳税计算又不相同。
第一类茶叶初制企业是投资种植茶叶,拥有自已的茶园,对自产茶园的茶叶进行初加工、生产自产初级农产品毛茶的初制加工厂,这类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属于增值税条例第16条税法上规定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范畴,按税法规定不应缴纳增值税。
第二类茶叶初制企业是没有种植茶叶,向外收购茶青(茶叶鲜叶)进行初制加工,生产各类初级农产品毛茶的初制加工厂。这类初制企业销售生产的茶叶农产品不是自产而是收购后生产,应缴纳增值税。如果该初制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直接用不含税销售额乘6%的征收率,即:
应纳增值税=销售额 × 征收率
如果初制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计算则比较复杂,要求先计算出增值税的销项税和进项税。销项税按销售的毛茶不含税销售收入乘初级农产品税率13%计算。进项税计算包括收购的原材料、加工过程中耗用的辅料、动力、包装物,购销原料及产品的运输费等都要计算,收购的原料茶青按农产品收购发票上的买价乘13%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运费按取得的合法运输发票上的运费金额乘7%计算增值税进项税,其他包装物、辅料、动力等则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税额抵扣。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抵扣。
应纳增值税则按销项税减进项税的差额纳税,即: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 — 进项税
第三类茶叶初制企业是拥有茶园,但自产茶叶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既生产部分自产毛茶,又对外收购部分茶青加工毛茶的初制茶叶加工厂。这类初制加工厂生产经营涉及到两种情况,一是生产部分自产毛茶,二是生产部分外购毛茶。前者是免税业务,后者是应税业务,按照增值税条例上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所以,这类初制企业首要的是对自产和外购生产的毛茶销售额分别核算,这样自产毛茶纳税才能按按前面第一类初制加企业所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情况处理,外购茶青生产的毛茶则按前面第二类初制企业所述情况缴纳增值税。如果说不将自产和外购分别核算,按税法规定自产免税部分也会视同外购从高适用税率纳税。
在初制茶叶加工企业中有些由于规模小、甚至是个体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或没有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往往会按税法规定,对个体经营或会计核算不全企业采用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
二、茶叶生产农场或林场
农、林场茶叶种植、生产规模往往比较大,生产经营上大部分是初制、精制一条龙生产,即初制生产毛茶后又用毛茶生产精制茶,当然也有少部分农、林场只从事初制加工生产毛茶。由于农、林场的茶园是企业投资种植,如果只从事茶叶初制加工的农、林场,则生产的毛茶属于自产农产品,如前所述,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从事一条龙茶叶生产的农、林场,其生产的精制茶属于工业产品,应当缴纳增值税,茶叶工业产品增值税率为17%,该类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直接用不含税销售额乘6%的征收率,即:
应纳增值税=销售额 × 征收率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精制茶的销项税应按工业产品17%的税率乘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其进项税计算只计算当期加工产品耗用的动力、燃料和包装的进项税额,而原料进项税、即生产精制茶耗用的毛茶进项税计算有所区别,因为耗用的毛茶是自产农产品,不是外购农产品,用自产毛茶直接加工精制茶,耗用的原料毛茶不能抵扣进项税,故耗用原料的进项税不予计算,如果是外购原料毛茶加工精制茶则应计算进项税,但在会计核算注意与自产毛茶加工精制茶分别核算。进项税计算出来后,如前所述第二类初制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相同,应纳增值税则按销项税减进项税的差额纳税。
例如:某农场本月用自产毛茶生产精制茶20吨并全部销售,取得销售收入40万元,本月外购毛茶10吨,买价共计7万元,已验收入库,并开具收购发票。如果农场是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应缴增值税为2.4万元(40×6%),直接用销售收入乘征收率计算应缴增值税;如果农场是一般纳税人,本月应纳增值税为5.89万元(40×17%-7×13%),即用销售收入40万元乘精制茶税率17%计算出销项税为6.8万元,用外购毛茶买价乘农产品毛茶扣除率13%计算出进项税0.91万元,销项税减进项税之差为当期应纳增值税。
从上例可知,生产精制茶耗用的自产毛茶不能计算进项税抵扣。所以一条龙茶叶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比小规模纳税人高得多,从纳税筹划角度,可考虑不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单独成立由农场(林场)控股的茶叶精制法人企业,在加工精制茶时对农场的原料毛茶实行购买,这样,就可以抵扣原料进项税,合理降低税负。
三、茶叶精制加工厂(公司)
茶叶精制加工企业从企业类型上讲是工业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均为工业产品,增值税率为17%。如果茶叶精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纳税计算与前面农、林场一条龙茶叶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相同;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精制茶的销项税应按工业产品17%的税率乘不含税销售额计算。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就是茶叶精制企业外购部分茶叶不用于加工生产,而是做商贸流通,直接出售,这时,销售这部分货物的销项税计算要根据所购商品的属性分析计算,如果购入的是精制茶,取得了17%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销售时就仍按17%计算销项税;如果购入的是农产品毛茶,取得发票有可能是13%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等,销售时要考虑到该外购农产品毛茶购入后没有通过生产加工,没有改变其原来的商品性质,仍是农产品毛茶,精制企业购入只是用于商品贸易直接销售,所以,销售该商品时,仍按农产品毛茶税率13%计算销项税。但要注意的是,涉及兼营不同税率业务,会计核算要分开,否则应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在实践中,这种情况比较特殊,企业发生类似经营活动,应向税务部门解释清楚,否则,税务部门将要求精制茶叶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一律按17%缴纳增值税。
精制茶叶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计算也比较复杂,主要是耗用原料的进项税计算,与初制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相比,由于两类企业原料取得的途径不尽相同,精制茶叶企业取得原料途径比较复杂,一般有四种情况需要考虑分析:一是原料购入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的发票),就直接按专用发票上税额抵扣;二是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小规模企业或自产农产品企业开具的发票),则应按发票上毛茶农产品金额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原料进项税;三是既没取得专用发票、也没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而是企业直接向外收购的毛茶原料,由企业自行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这就应按收购发票的收购价格乘13%的扣除率计算原料进项税;四是没有取得任何发票的原料,按增值税条例规定一律不得计算该原料进项税。
茶叶精制加工企业增值税销项税和进项税计算出来后,如前所述初制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相同,企业应纳增值税则按销项税减进项税的差额纳税。
另外,我们在分析茶叶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计算的过程中,对一般纳税人企业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如购进的原料毛茶或精制茶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造成非正常损失等情况的,也不能计算进项税抵扣,已抵扣的要扣除,会计上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对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茶叶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赠送他人或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等情况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应计算纳税。
以上是对几种类型的茶叶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的简要分析,可能对茶叶生产企业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计算交纳增值税有所帮助。

农业生产者自行销售自产茶叶免征增值税。
茶叶按其加工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符合《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和超出注释范围部分,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茶叶,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按13%的低税率征收。超出范围的一律按正常税率征收。
附:茶叶有关企业增值税的纳税分析
作者:许有明 文章来源:云南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茶叶是我国农村的主要经济作物之一,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的企业单位很多,有茶叶初制加工厂、农场、林场、茶叶精制加工厂(公司)等。2004年国家取消农业特产税后,茶叶生产企业主要是缴纳增值税,由于茶叶企业类型较多,涉及的增值税征纳计算问题比较复杂。笔者在茶叶生产企业工作多年,对各类茶叶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做过一些调查,现就几种类型的茶叶生产企业分析如下:
一、茶叶初制加工厂
茶叶初制加工厂属于农业初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初级农产品,除自产初级农产品享受免税政策外,其他初级农产品均应缴纳增值税。但就初制茶叶加工企业类型来分析,各类型初制企业纳税计算又不相同。
第一类茶叶初制企业是投资种植茶叶,拥有自已的茶园,对自产茶园的茶叶进行初加工、生产自产初级农产品毛茶的初制加工厂,这类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属于增值税条例第16条税法上规定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范畴,按税法规定不应缴纳增值税。
第二类茶叶初制企业是没有种植茶叶,向外收购茶青(茶叶鲜叶)进行初制加工,生产各类初级农产品毛茶的初制加工厂。这类初制企业销售生产的茶叶农产品不是自产而是收购后生产,应缴纳增值税。如果该初制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直接用不含税销售额乘6%的征收率,即:
应纳增值税=销售额 × 征收率
如果初制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计算则比较复杂,要求先计算出增值税的销项税和进项税。销项税按销售的毛茶不含税销售收入乘初级农产品税率13%计算。进项税计算包括收购的原材料、加工过程中耗用的辅料、动力、包装物,购销原料及产品的运输费等都要计算,收购的原料茶青按农产品收购发票上的买价乘13%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运费按取得的合法运输发票上的运费金额乘7%计算增值税进项税,其他包装物、辅料、动力等则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税额抵扣。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抵扣。
应纳增值税则按销项税减进项税的差额纳税,即: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 — 进项税
第三类茶叶初制企业是拥有茶园,但自产茶叶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既生产部分自产毛茶,又对外收购部分茶青加工毛茶的初制茶叶加工厂。这类初制加工厂生产经营涉及到两种情况,一是生产部分自产毛茶,二是生产部分外购毛茶。前者是免税业务,后者是应税业务,按照增值税条例上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所以,这类初制企业首要的是对自产和外购生产的毛茶销售额分别核算,这样自产毛茶纳税才能按按前面第一类初制加企业所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情况处理,外购茶青生产的毛茶则按前面第二类初制企业所述情况缴纳增值税。如果说不将自产和外购分别核算,按税法规定自产免税部分也会视同外购从高适用税率纳税。
在初制茶叶加工企业中有些由于规模小、甚至是个体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或没有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往往会按税法规定,对个体经营或会计核算不全企业采用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
二、茶叶生产农场或林场
农、林场茶叶种植、生产规模往往比较大,生产经营上大部分是初制、精制一条龙生产,即初制生产毛茶后又用毛茶生产精制茶,当然也有少部分农、林场只从事初制加工生产毛茶。由于农、林场的茶园是企业投资种植,如果只从事茶叶初制加工的农、林场,则生产的毛茶属于自产农产品,如前所述,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从事一条龙茶叶生产的农、林场,其生产的精制茶属于工业产品,应当缴纳增值税,茶叶工业产品增值税率为17%,该类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直接用不含税销售额乘6%的征收率,即:
应纳增值税=销售额 × 征收率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精制茶的销项税应按工业产品17%的税率乘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其进项税计算只计算当期加工产品耗用的动力、燃料和包装的进项税额,而原料进项税、即生产精制茶耗用的毛茶进项税计算有所区别,因为耗用的毛茶是自产农产品,不是外购农产品,用自产毛茶直接加工精制茶,耗用的原料毛茶不能抵扣进项税,故耗用原料的进项税不予计算,如果是外购原料毛茶加工精制茶则应计算进项税,但在会计核算注意与自产毛茶加工精制茶分别核算。进项税计算出来后,如前所述第二类初制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相同,应纳增值税则按销项税减进项税的差额纳税。
例如:某农场本月用自产毛茶生产精制茶20吨并全部销售,取得销售收入40万元,本月外购毛茶10吨,买价共计7万元,已验收入库,并开具收购发票。如果农场是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应缴增值税为2.4万元(40×6%),直接用销售收入乘征收率计算应缴增值税;如果农场是一般纳税人,本月应纳增值税为5.89万元(40×17%-7×13%),即用销售收入40万元乘精制茶税率17%计算出销项税为6.8万元,用外购毛茶买价乘农产品毛茶扣除率13%计算出进项税0.91万元,销项税减进项税之差为当期应纳增值税。
从上例可知,生产精制茶耗用的自产毛茶不能计算进项税抵扣。所以一条龙茶叶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比小规模纳税人高得多,从纳税筹划角度,可考虑不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单独成立由农场(林场)控股的茶叶精制法人企业,在加工精制茶时对农场的原料毛茶实行购买,这样,就可以抵扣原料进项税,合理降低税负。
三、茶叶精制加工厂(公司)
茶叶精制加工企业从企业类型上讲是工业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均为工业产品,增值税率为17%。如果茶叶精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纳税计算与前面农、林场一条龙茶叶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相同;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精制茶的销项税应按工业产品17%的税率乘不含税销售额计算。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就是茶叶精制企业外购部分茶叶不用于加工生产,而是做商贸流通,直接出售,这时,销售这部分货物的销项税计算要根据所购商品的属性分析计算,如果购入的是精制茶,取得了17%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销售时就仍按17%计算销项税;如果购入的是农产品毛茶,取得发票有可能是13%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等,销售时要考虑到该外购农产品毛茶购入后没有通过生产加工,没有改变其原来的商品性质,仍是农产品毛茶,精制企业购入只是用于商品贸易直接销售,所以,销售该商品时,仍按农产品毛茶税率13%计算销项税。但要注意的是,涉及兼营不同税率业务,会计核算要分开,否则应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在实践中,这种情况比较特殊,企业发生类似经营活动,应向税务部门解释清楚,否则,税务部门将要求精制茶叶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一律按17%缴纳增值税。
精制茶叶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计算也比较复杂,主要是耗用原料的进项税计算,与初制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相比,由于两类企业原料取得的途径不尽相同,精制茶叶企业取得原料途径比较复杂,一般有四种情况需要考虑分析:一是原料购入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的发票),就直接按专用发票上税额抵扣;二是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小规模企业或自产农产品企业开具的发票),则应按发票上毛茶农产品金额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原料进项税;三是既没取得专用发票、也没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而是企业直接向外收购的毛茶原料,由企业自行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这就应按收购发票的收购价格乘13%的扣除率计算原料进项税;四是没有取得任何发票的原料,按增值税条例规定一律不得计算该原料进项税。
茶叶精制加工企业增值税销项税和进项税计算出来后,如前所述初制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相同,企业应纳增值税则按销项税减进项税的差额纳税。
另外,我们在分析茶叶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计算的过程中,对一般纳税人企业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如购进的原料毛茶或精制茶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造成非正常损失等情况的,也不能计算进项税抵扣,已抵扣的要扣除,会计上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对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茶叶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赠送他人或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等情况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应计算纳税。
以上是对几种类型的茶叶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的简要分

免税农产品免的是增值税,是可以13%抵扣进项税,其中包含的运费可以抵扣,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收购金额*13%,运费抵扣的进项税=(运费+建设基金)*7%。

免税农产品包括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一、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确定。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根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的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四、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自2012年1月1日起,根据《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

五、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自2012年10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1.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六、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根据《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扩展资料:

1、农产品流通是指农产品中的商品部分,通过买卖的形式实现从农业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转移的一种经济活动。

2、农产品流通包括农产品的收购、运输、储存、销售等一系列环节。广义的农产品,包括农业(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副业的产品;狭义的农产品,仅包括种植业的产品,诸如: 粮、棉、油、麻、丝、茶、糖、菜、烟、果、药、杂等产品。

农产品流通意义:

1、实现农产品的价值,为农业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提供条件

2、满足城乡人民的农产品需要

3、调节产销矛盾,导向农业生产

4、维持农业和国民经济其它部门的产品供需关系

5、提高经济效益,减少农产品损耗

参考链接:

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一、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确定。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根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的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四、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自2012年1月1日起,根据《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

五、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自2012年10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1.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六、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根据《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拓展资料:

免税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初级农产品,这些初级农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指个人或单位) 自产自销的才能免税。

开具税票

首先如果购买的不是免税农产品要想抵扣进项税必须要有进项税票且是接收人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

因为,对于农产品的税率而言,"免税"和“低税率”所适用的主体不同!

而农产品的低税率,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如果购买的不是免税农产品要想抵扣进项税必须要有进项税票且是接收人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购进免税农产品抵扣13%则不需要,只需要有普通发票即可。

而且在采购的构成中非免税农产品的应交税额会流转到本环节,免税农产品由于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纳税,故在本环节不会承担上一环节的税赋,也就是白白扣除里13%的进项税,因为13%相较于其他行业17%增值税税率偏低,视为低税率!也就是说,低税率发生在免税农产品从初级生产者到生产加工企业过程中,作用于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而“免税”作用于农产品初级生产者。

可抵扣的农产品专用发票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开具的税率为13%专用发票;二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和大豆免税开具的专用发票。农户销售自产农产品,购进方开具收购发票抵扣13%。进口农产品,按13%税率缴纳进口增值税,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13%。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无需将收购价格人为地划分为“不含税价格”和“税额”两部分。

再者,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本身不存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问题,认为地将收购价划分为两个部分,亦没有实际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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