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对对方的意思表示有解释的,应当根据所使用的文字,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意思表示。
基本事实
原告付某某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称:2014年7月27日,被告刘某某、孙某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用于家庭生活,约定年利率为16%,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不还,要求继续借款。被告将利息和本金一并计算,原告收取10万元,再次借给被告。2015年10月2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6%。借款期间,被告一直支付利息。现在原告因生活需要急需用钱,被告迟迟不还。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5000元,共计30.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每年15%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和受理费。
被告刘某某辩称,向原告借款30万元的事实得到认可,但自借款以来,被告已偿还原告23.5万元,其中15.5万元有银行转账记录,其余款项按原告提供的银行账户在ATM机以现金形式存入。而且双方签订的借条对利息约定不明确,被告认为原告已经偿还了上述23.5万元。
被告孙某某辩称,其对该借款不知情,事后也未予认可,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7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6%,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催收10万元,再次借给被告。双方同意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015年10月2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6%计算。借款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未能还款,原诉至***。另外,查明被告刘某某在借用原告的款项后,向原告支付了20.5万元。
裁判结果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一审判决:
1.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
二。被告刘某某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XX(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年利率1.6%计算;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6%计算),与第一项同时清偿;
三。驳回原告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付某某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作出二审判决:
1.撤销一审判决;
二。刘某某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
三。刘某某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
四。刘某某支付借款利息XX(本金2***080元为基数,自***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6%计算),与第二项、第三项同时清偿;
5.驳回傅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本案中,中原与被告对2015年10月20日约定的200,000.00元借款利息按百分之六计算,对利息是否约定明确存在较大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他们可以通过协议进行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刘某某、付某某在日期为2015年7月27日的借条中明确约定按每年百分之一点六计算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在日期为2015年10月20日的欠条中,刘某某与付某某约定利息按百分之一点六计算,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诚实、承诺的原则。考虑到两张借条时间间隔较短,根据利息约定的内容和交易习惯,应认定原、被告当时形成借条时,利息约定为年息百分之一点六。
关于年利率6%的理解,《民法典》第46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第142条第1款规定:对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根据所使用的词语、短语,结合有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当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时,如果意思表示需要解释,首先是根据所用的词来解释。合同文本中使用的文字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载体。在解释合同时,应先根据文本解释当事人的文字,即在合同解释方法的顺序上,文义解释具有优先性。当我们理解单词和短语的含义时,我们可以使用字典、交易习惯和一般理性经济人的知识来确定它们。[1]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涉及某一专业领域的,应当结合该专业领域的术语理解合同文本中使用的词语和表述。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的《现代汉语词典》对利率“分”的解释:“分,利率,年利率按十分之一计算,月息按百分之一计算”;至于“利”的含义:“利,利率,年利率1%为每年1%,月息1%为每月1/1000”。基于民间借贷习惯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本案中中原与被告约定的年利率1.6%应理解为“年利率16%”,而非“年利率1.6%”。一审认定利息有误,二审调整正确。
[1]参见最高人民***民法典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合同的理解与适用(上),人民***出版社2020年7月版,第40页。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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